***条 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,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,根据《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(试行)》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、电站牵张设备、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、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、内燃侧面叉车、插腿式叉车、前移式叉车、三向堆垛叉车、托盘堆垛车、防爆叉车、钢丝绳电动葫芦、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、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。
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/T3811-1983《起重机设计规范》和GB6067-1985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、GB10827-1999《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》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***标准、行业标准的规定。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,应当参照***标准执行。
第四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,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。
第五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,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:
(一)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;
(二)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;
(三)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;
(四)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;
(五)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。
第六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,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***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,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(一)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;
(二)环境温度一般为-5℃~40℃,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%,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,风速不超过8.3m/s,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、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、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、内燃侧面叉车、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、内燃防爆叉车、蓄电池防爆叉车、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,风速一般不超过5m/s;
(三)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,试验载荷的精度为&***mn;1%;
(四)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、易爆及腐蚀性气体,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,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;
(五)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,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;
(六)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、可靠,满足试验用***大牵引力、***大张力的要求。
(七)叉车实芯轮胎应当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者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,同一桥上两个轮胎之间的硬度差不超过邵氏硬度5度。
(八)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、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、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、内燃侧面叉车、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、内燃防爆叉车、蓄电池防爆叉车试验用场地应当平整、清洁,应当为混凝土地面,坡度不大于0.5%,面积应当满足叉车做全圆周回转。试验跑道应当为混凝土地面,并且平整、清洁,坡度不大于0.5%,长度不小于200m,宽度不小于5m,纵向坡度不大于0.5%;
(九)插腿式叉车、前移式叉车、托盘堆垛车试验用场地应当是平坦坚实的水泥地面,相邻平面误差不大于10mm/m2,直线跑道应当是干燥坚实的水泥路面,其纵向坡度不大于0.3%,其长度不小于80m;
(十)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,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,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。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。
第八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、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,具体要求见附件2~附件15。
第九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,更换主要部件(或总成)对产品功能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,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。
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、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、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、内燃侧面叉车、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、内燃防爆叉车、蓄电池防爆叉车、三向堆跺叉车、插腿式叉车、前移式叉车、托盘堆垛车等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同一系列段叉车(指功率相近、轮距相同而起重量不同的叉车)在大规格叉车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下,小规格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,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。
同一规格,但发动机型式不同的、增加起升高度的、发动机功率变化超过5%的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,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。
第十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: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,则综合判定为合格。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,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*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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